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防火隔离带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.0.7条、第5.0.2条、第5.0.8条的规定。
7.1.2 防火隔离带的性能指标及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,并应提供防火隔离带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能检验合格报告。
7.1.3 防火隔离带主要组成材料进场后应按表7.1.3的规定进行复验,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,同工程、同材料、同施工单位的防火隔离带主要组成材料应至少复验一次。其他相关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表7.1.3
7.1.4 防火隔离带工程应作为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,且主要验收工序应符合表7.1.4的规定。
表7.1.4

条文说明
 
7.1.1 防火隔离带位置是设计师在立面设计中结合突出构件、装饰线条等综合考虑决定的,不能随意更改。隔离带宽度和数量关系到系统的防火效果,必须认真执行。
7.1.3 主要组成材料的进场复验是必不可少的。如果外保温系统提供的玻璃纤维网布、锚栓性能同时满足本规程要求,可不必重复复验。
7.1.4 因为正确安装防火隔离带工序对外保温整体性能影响重大,所以在安装后、做抹面砂浆前要加强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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